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06-22 20:04:07 3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固定总价模式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模式是国际通行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模式,该模式对于发包人而言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控制并可以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工程总承包模式下项目的费用一般由勘察设计费、工程设备费、必备的备用品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技术服务费、暂估价和其他费用组成。

房屋建筑工程因其不含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在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以项目投资估算或者以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以中标价为固定合同总价,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引起的变更、不可抗力、政策性风险引起的价格调整外,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发包人建设投资在招投标结束后便可相对固定,总承包合同允许合同价调整的情况相对较少,最终结算金额变动相对较少,工程结算审计较简单,发包人的成本管控压力小。

(2)固定总价模式下,承包人在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功能需要及发包人要求下进行设计优化后节约的投资由承包人享有或者与发包人共同享有,承包人设计优化和改进施工技术的积极性高。

(3)发包人风险小,管理工作相对简单。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除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外,项目中的可调价内容少,业主不需要花大量精力处理和总承包方之间的签证联系单,大大减少的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4)固定总价包干模式下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在报价时需考虑较多的风险费用,故合同总价相对较高。

2、固定单价模式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是指按招标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往往只有项目的功能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无法像传统施工招标那样采用确定的基于施工图的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一般只能根据设计方案、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编制本项目的模拟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从而形成签约合同价。

EPC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依据最终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重新核算实际工程量,调整清单中的缺、漏、错项费用,并进行计量、支付和结算。

对于招标过程中无法事先计算数量的工程量清单也可以仅提供项目,不提供数量,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图纸、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投标报价书,填报数量、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该部分的合同价以中标人的深化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按照投标价进行包干。

固定单价合同模式的特点主要有:

(1)避免了审计风险。结算时的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中的清单单价也是招标过程中经竞争性报价获得的,结算时的计量和计价依据和传统清单计价模式一致,有利于最终的结算审计。

(2)便于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费用处理可参考清单计价规范要求,即相同项目和相似项目可以参考合同清单价格,以减少争议。

(3)编制模拟清单工作量大,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人员水平要求高,人员素质对模拟清单编制质量影响巨大。招标文件准备时间较长,不利于项目快速推进;

(4)因清单是模拟的,不是按照施工图编制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缺、漏、错项情况,EPC项目设计在承包人职责范围内,承包人可以对设计做出调整,形成新增清单项目,争取重新确定价格,获取额外利润,这样工程造价风险中量的风险又由承包商转移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5)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会绝对排斥发包人对项目的过多干预,适用于工程指标比较复杂的项目。但建设过程中发包人造价审核工作量大,建设成本管控存在较大压力,管理成本亦较高、结算也较复杂。

3、费率下浮模式

费率下浮模式报价模式是传统的成本加酬金模式的一种,项目招标时,以项目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或方案设计对应的项目投资估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及设计费等为基础确定招标控制价,要求投标人以下浮率报价,最终以招标控制价×(1-中标下浮率)确定签约合同价(暂定价)。

总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以通过审查的施工图为依据,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定额、费率、信息价、签证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结合中标下浮率确定合同总价。

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总承包管理费等可以按总价包干、费率包干、综合单价包干。

费率下浮模式合同的主要特点有:

(1)招标资料简单,招标前期时间短,经济标评审便捷,可快速推进招投标工作,有利于项目迅速启动且计量原则清晰,便于项目预算编制、费用审核、结算编制。

(2)施工过程中有大量的认质认价工作,价格纠纷较多,成本控制难度大。

(3)施工图预算的措施项目清单主要依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承包人常会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中增加额外非必要措施或故意采用经济性较差的措施以增大措施费用预算获取额外利润。

三、个人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和解或调解

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自行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由当事人以外的调解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引导,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友好地解决争议。

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节省时间,节省仲裁或者诉讼费用,有利于日后的继续交往和合作,是当事人解决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但这种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调解要靠当事人具有诚意,达成和解后要靠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和解和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强迫对方当事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第三方也不能强迫调解。

2、仲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具有办案迅速、程序简便的特点和优点,而且进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先调解,后仲裁,首先着力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经调解成功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即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3、诉讼

如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也没有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诉讼,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经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执行也就是强制执行,即由人民法院采取强迫措施,促进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同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究竟是通过协商,还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去解决,应当认真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自身的财力和人力等实际情况,权衡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争议解决对策。

一、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造价管理风险分析

1、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指如果建设项目风险事件一旦发生,项目风险的直接或间接后果将造成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提高。引起经济风险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项目所需资源的单价上涨。如施工过程中材料单价的上涨和人工单价的上涨等等。

(2)工程设计的不完整、不详细、不清楚,给施工和投标报价带来的风险。

(3)工程承包范围是否清楚,承包内容是否明白无误。不要因为工程承包范围不清楚造成互相扯皮,增加项目的风险。

(4)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定出准确的报价,如果到施工时才发现原先制定的施工方案不合理要重新制定,则很有可能造起造价的提高风险。

2、工程量风险

(1)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规定招标单位给出工程量清单,对其偏差负责,在结算时调整。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单位为了规避工程量计算错误的风险,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少范围内比如正负百分之三,不得调整;或者规定有投标单位复核工程量,负责校正,如果在投标阶段不提出,则视为没有偏差,结算时也不调整。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的所有工程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来担的工程量风险。

(2)工程量清单缺项的风险

虽然在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企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但承包企业提出的漏项项目往往在投标时就应在投标书中有所体现才易为业主接受和有利于与业主在价格上协商。如果承包企业在审核工程量清单时,没有及时发现漏项或发现漏项却没有向业主提出异议,施工过程中想通过索赔来获得相应的工程款是很困难的,如果想得到一个有利的价格则更难。

(3)合同风险

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再加上承包商很难权力对等参与合同谈判,往往受制于业主,这样就很容易被业主牵着鼻子走,自然就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承包商十分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妥协和承诺,轻率的签定了既没有法律约束力,又无法兑现的“君子协定”,承包商对签定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对业主的资信和合同的公正性缺乏严格的分析,承包商对合同缺乏识别力,为合同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业主的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商保护条款时,没有辐射能去修改完善它,不自觉地接受了合同中大量隐含风险,最终在合同施工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因承包撒欢能够对合同审查不严引起的合同漏洞,缺陷造成了不应有的合同风险,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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