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四
时间:2023-05-07 17:20:50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张某,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家住北京市XX区XX街2号,委托代理人:张某,男,37岁,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女,北京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张某,40岁,北京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女,52岁,北京某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原告张某案,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解聘案已由本委员会依法立案审理,现已结束

原告称,我于1997年6月13日到被告办公室工作,从事维修和空调制冷工作。到今年7月11日,我已经工作了三年零一个月。从1998年1月25日到2000年1月25日,我连续两年签订合同。1998年7月,公司要求我将档案转为正式员工。今年7月11日,人事部张经理来找我说:“公司人事有变动。我将通知你,你在公司的工作将于今天结束。在七月底之前,我们将为您提供重病和养老保险。5%和10%的业绩扣款,薛副校长和我会为你争取。”。我说:“我是正式员工,公司辞职的时候我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我。按照合同规定,公司应该给我赔偿,“公司今年没有和你签合同,也没有通知和赔偿的问题,”她说,我对她说,“我在2月和3月两次问你什么时候签合同。”。她说:“你是个普通工人。如果你赶时间,你会第一个签字的。从2月到4月,公司在评估中扣除了5%(根据去年的合同),5月扣除了10%。合同不签是公司的问题。既然已经解释了有事实的劳动合同,你就不能做决定了。我去薛家求救。我打电话给薛先生,他说:“过几天再谈。”。7月24日,我咨询了劳动仲裁后,和薛先生谈了赔偿问题。26日,我又让张经理和薛总谈了一次赔偿问题,但两次都没有成功。我让他们把报酬转给老板,等下次再谈。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给我答复。当谈判无法继续时,我不得不申请仲裁。现要求被告人:1、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为期4个月;2.额外经济补偿2个月工资2000元;3.违约金为每月1000元;4、2000年6月26日至7月11日,工资500元;5、2000年1月至6月18日,10个月加班费450元;3个月6.5%,2个月10%,共计350元;7.大病、抚恤和失业保险有效期至2000年8月底;8、年假13天支付579元;9、37个月医疗补助740元;10、住房公积金3480元;11.支付3个月的医疗补助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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