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有权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
2005年8月,黎某因结婚需要在城口县城个人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价值13万元。同年11月,黎某与陈某(女)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居住。2010年6月,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和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30多万元)。双方对房屋属黎某婚前个人财产无异议,但对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同共财产产生较大争议。黎某认为,房屋(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13万元)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陈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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