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企业以破产来逃避债务
时间:2023-02-28 20:21:48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加大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度

在法律上,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范围,并确保地方政府对相关企业的科学管理,以建设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制度作为根本的保障措施。针对《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完善,而对于《刑法》中的相关法条,也应当严格贯彻,力求统一。

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在各地的债务公示系统上及时进行信息公布,确保所申请的破产事宜尽量满足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债务的专责管理。对于破产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日之间的财务审计等,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为应对可能存在的规避法律情形,更应当建立对债务人在财物管理上的行为约束规范。

(二)完善在破产责任赔偿制度上的管理

在对违反法律的破产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上,依据《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则过于民事化,其举证责任规定也不够明确具体,使得法院在具体审理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不够规范,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债务人(违法者)则得以规避债务。这就需要重新进行法律构建,以严肃追究民事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的行政责任完善过程中,应追加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破产追债责任管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为受害人提供一个更好的赔偿行为结果,保证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进行,依据法定处罚办法来进行全面的破产清查,杜绝破产清算过程中弄虚作假情形的出现。

在行政管理上,应当加大对破产逃债人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清楚自身违法行为所面临的法律责任,通过行政处罚来控制(破产逃债)这一事件的发生。设立并完善破产逃债的刑事法律制度,树立刑事领域内法律的强大震慑作用。从法律上建立符合现阶段法规使用环境的社会管理策略,并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实现对法律责任的全面贯彻,同时建立更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债务管理责任制度。

(三)银行系统应加强企业的信用审计管理

大量的事实证明,在企业利用破产避债的过程中,银行在对企业信用审计管理上的漏洞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引发了在借款、贷款问题上不能够做到有效控制,并促使商业银行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自主经营、盈亏自理的情况,导致银行在企业信用管理问题上自身管理不善的出现。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与中央银行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全面管理,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存款保险以及企业信用保险的有效评级管理,从提高银行风险防范策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制度安全管理。

在进行信用审计工作过程中,应避免弄虚作假的情形发生,做到为债权人负责,为银行负责,为社会负责,从提高银行规范化管理基础工作着手,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对金融风险问题的有效监管。

一、公司躲避债务申请破产有哪些表现形式和成因?

(一)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

(二)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三)破产程序存在缺陷。

(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自身机制不完善。

(六)司法不公使逃废债得以侥幸。

(七)社会中介机构行为不规范。

二、企业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表现形式有哪些?

1、隐匿企业财产

破产企业其全部财产均应清偿债务。但是,目前有些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时,不是考虑尽力清偿债务,而是通过种种方法尽量减少责任财产的数额。常见的作法是债务人甚至是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优质资产抽走。或是将企业分立,将优质资产部分另行设立或与他人联营设立企业。以仅剩的少许废旧资产的空壳企业来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务,在以空壳企业的名义申请破产,达到逃债的目的。此所谓金蝉脱壳。

2、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通常表现为以向强势企业整体出售财产为名,强制性地低价处理临界破产企业的财产,即不征求债权人意见,也不允许其他人购买。有的甚至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意下如此为之转移财产。

3、对本没有财产担保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同一主管部门管理下,数个下属企业之间通过财产所有权的过渡,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实践中,有的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双方恶意串通,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有的人伪造合同担保日期,规避法定的无效期间,以使个别债权人提前受偿,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的临界期限内,对未到期的债务予以部分或是全部的清偿,损害多数债权人的利益。

5、放弃债权

行为人在破产的临界期限内放弃自己的到期债权,或是以明示或是暗示的方式将债权无偿让渡第三人,造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受偿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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