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化名)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1年了,来公司的时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聘任王-华为销售部总监,颁发了聘期为两年的聘任书,在聘任书中规定了王-华的职责、待遇、期限等。现在,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原来的经理调走了,新任的经理让王-华回家休息,只发生活费。王-华不服质问公司,公司的答复是聘任书不是合同,王-华十分疑惑不知道该怎么办?律师意见:这份聘任书应该视为劳动合同。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合意,便构成合同,同时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7项必备条款,即: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我们看此案中聘任书中也明确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员的职责、工作内容、待遇等,已基本具备以上各项必备条款,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年。所以,该聘任书应视为劳动合同。
公司让王-华回家,是单方面变更合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属于违法行为,王-华不服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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