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的人员因事故受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他们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的伤害。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事故受伤,列车事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
<2
原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职工到用人单位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自残或自杀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必须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或者其家属应当如何处理。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家属应当督促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市或者其委托的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工伤鉴定应当申请保险。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负伤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经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但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二)受用人单位委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因工负伤,经治疗,伤势相对稳定,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自理障碍分为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1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运输、铁路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事故下落不明死亡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死亡宣告书;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死亡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再次发生旧伤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明,提交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其他特殊情况,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规章制度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少日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认定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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