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时间:2023-08-17 16:50:18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表见代表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2、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首先是公司的董事;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4、善意第三人的行为须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的信赖。

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

(二)无权代表

即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第三人与越权的董事之间的交易。

法律效力:1、对于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的情形,效力待定,须要经过公司的追认。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公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董事职权。

再进一步看,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产生与改选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改选往往涉及股东推荐意愿、候选人任职意向沟通、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正式提名程序、股东大会通知程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等多个环节,这也恰恰解释了为什么众多上市公司董事会发生延期换届的原因。结合万科的具体情况而言,近一年来尤其是近几个月来,其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华润退出、深铁入局、恒大表决权委托等,在如此复杂的变局下如何改选出一个既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又能满足公司经营长期稳定的董事会,客观上确实需要大量的沟通及协调工作。

在董事会延期换届的情形下,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设定了原董事继续履行职责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因董事不能履职导致董事会难以形成相关决策,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运转的困境。因此,在现行《公司法》规定下,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由该等延期履职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也并不因此存在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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