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为和表见代表的含义
时间:2023-07-11 11:42:34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越权行为是指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之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关法律承认了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行为的效力。

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

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

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首先明确代表和代理的区别:

代表人的行为就视为被代表主体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同一个人。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人,代理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只不过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表人对代表人有代表权限的限制,那只是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内部的关系,不能约束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与善意的第三人行为,该行为仍然有效。此为表见代表。

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成立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两者的善意第三人是有区别的:表见代表中,善意的相对人没什么要求,只是要求善意。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不但善意,而且还要求有充分的根据判断该表见代理人拥有有代理权。

实践中一般认为,下列两种情况属于“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雇用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用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用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委托授权关系,但由于某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然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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