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
时间:2023-06-02 08:21:56 3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者虽然都是代表公司和企业来做一些事情,但是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合法性是完全不一样的。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是有区别的。

第一,是性质上的区别,一者是合法行为,一种事非法行为。

1.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公司想要去做什么事情的话,都要有人代表公司去做,那么这个代表人所做的事情就是属于一种普通的职务上的行为,这是一种合法而且非常常见的职务行为,也可以叫做职务代理行为。

2.在这种情况之下,他所做的事情是由公司授权,然后自己去办的,本身自己是没有任何的权利,他所签订或者是履行的事情都是以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的,所以这是一种比较合法的行为。

3.而对于表见代理在我国民法上认为这是一种没有完全效力的行为,当然它还不同于无效的行为,因为这是可以被公司所追认的,由于当时的行为人是没有公司的代理权的,但是看起来是有代理权的外观。

4.从而导致第三人相信了他是有代理权的,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民事法律活动,但是这个行为,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在事后,如果公司或企业不进行追认的话,那么自己就要承担责任,如果进行追认的话,那么这个代理行为才是有效的。

第二,这种行为的法律地位不同。

1.通常来讲,职务行为的行为是没有什么法律地位的,因为在那个时候,他和该企业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主体,只不过他是一个企业的代表人而已,这个时候不涉及任何委托代理等等的关系,只是一个员工在做自己的职务上的事情罢了。

2.不过表见代理是不一样的,因为表见代理人和公司是一个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它是一个代理人的身份,在做事情的时候是独立的一个主体,只不过这个主体和公司之间签订一个委托或者是代理的协议,然后可以代理行使公司一切的权利,并且帮助公司履行各种各样的义务,所以这个法律地位是比较独立的。而前者的法律地位是从属的关系,并不可以单独的把它当成一个民事主体。

3.对于职务行为和表见代理的区分还是比较容易的,因为不同性质的行为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职务行为就不需要承担着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一切的事情都由公司来承担,不过对于表见代理来讲,公司可以选择追认或者是不追认,如果不追认的话,当事人自己是需要损失赔偿的,所以这个责任还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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