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关于安置房产权归属和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根据土地使用者提出的要求,若房产产权70年后要继续使用,则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并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房产所有权将得到延续;若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房产将随着土地归还给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最高年限限制,具体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而定。
安置房产权70年后的归属具体如下:
1、若土地使用者提出要延续土地使用期限并获得批准,重新签订合同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则房产所有权继续归原所有人;
2、若没有延续土地使用期限,则该房产将随着土地一起归还给国家。
一、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确定如下:
1、居住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40年;
5、仓储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总之,安置房产权70年后若土地使用者提出要延续土地使用期限并获得批准,重新签订合同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则房产所有权继续归原所有人;若没有延续土地使用期限,则该房产将随着土地一起归还给国家;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安置房产权证如何办理
目前,全国已经开展了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所以目前房产部门已经不再单独发放房产证了,而是又不动产登记机构来统一发放二证合一(国土证和房产证)的不动产权证书。所以申请人只需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安置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可。
1、申请权籍调查。这一步主要是为了确认房屋的空间位置,已经权属来源是否准确、界限是否明晰,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第一步。申请人需要带身份证的原件及相关的征收材料证明来不动产登记中心,并申请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通常中心人员会在1个星期内联系您去房产所在位置进行权调,并进行测绘。
2、开免税证明。一般来说,这个需要到房产所在的地税分局或地税所办理。因为根据不同地区的征收规定不一致,可能有的的地方购买安置房是需要交税的,但是一般都是不需要交税的。一般来说,只需带身份证以及征收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为您开免税证明。
3、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即房产证。这个需要到新成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办理,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在不动产权证书的最后一页的图,要把里面内容挡住复印成空白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地税上给的东西)这里主要就是指免税证明,以及征收的相关材料。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仓储用地50年;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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