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二、河池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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