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收费吗
不收费
二、河池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1.用人单位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
三、河池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1、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中在核定编制以外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未参保缴费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年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其中属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补缴,属于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补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不足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差额部分,应在本人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一次性申报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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