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概念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概念如下:
可撤销合同是指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分为三大类。同时法律规定撤销权由于撤销原因不同也不相同。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二、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
可撤销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可撤销合同的期限
合同可撤销的期限是1年。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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