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发票税款谁来承担
时间:2023-05-04 14:13:26 2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简介:

眼下,租赁房屋的房东大多都不给房客提供发票,但若一旦开具正式发票,则会产生发票面额的税金,那么该笔税金又该谁来承担?近日,就有法院对因承担税金引发的房屋租赁案作出判决,由房东何先生,给付房客霍*露保证金两万五千余元。

2011年10月,异地求职的霍*露与房东何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何先生将位于当地的一处商品房,以月租金人民币1.3万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出租给霍*露1年,租期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保证金为2.6万元。双方还设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何先生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霍*露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霍*露。”2012年8月17日,双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续租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4年2月1日,对保证金及相关条款未做出新的约定。2014年1月31日,作风严谨的霍*露退租将房屋交还何先生,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退房交接清单》。2014年3月12日,霍*露起诉法院称,续租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己不再续租并于2014年1月31日办理了退房交房,但何先生至今未按约返还保证金,请求法院判令何先生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何先生辩称,合同签订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租金不含发票税价格,自己所提供发票及代开发票而产生的税金应由霍*露承担。认为在霍*露租赁期间卧室进口墙纸多处破损,客厅餐厅墙壁多处损坏,影响再出租的租金损失5.2万元,声称霍*露应承担该修复费用,还尚存未结清的租赁期间电费、燃气费数百元,应从保证金中抵扣。针对房东主张的未付清电费、燃气费,霍*露认可在退还保证金中抵扣。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后霍*露不再续租,并办理了退房交接手续,何先生应当将保证金作返还。涉及保证金返还,因霍*露确有部分费用在搬离时未能付清,符合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拒绝返还保证金的条件。现霍*露已同意在保证金中予以抵扣,何先生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将抵扣费用后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霍*露。

但何先生主张曾替霍*露承担开具发票的税金,因《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且开具发票本身就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涉及何先生辩称房屋在出租中遭损,则可另行主张起诉,遂法院一审判决何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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