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今天下午召开专题记者会,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的《驻外外交人员法》答记者问。说到《驻外外交人员法》与《公务员法》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表示,它们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其中驻外外交人员作为特殊的公务员,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
许安标表示,《驻外外交人员法》是专门立法,但并不是说,驻外外交人员法与公务员法完全脱离,实际上,这两部法律是有机联系的。许安标进一步解释说,这两部法的关系可以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一点在驻外外交人员法的总则中已经规定得相当清楚了——即在第二条第三款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许安标还举了个例子:公务员法和驻外外交人员法在立法宗旨、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要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高效地管理国家事务,为此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有些队伍需要有特殊的管理制度。比如公务员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利,就是有辞职权,我们称之为职业选择权,但是作为驻外外交人员来讲,他们有一项专门的义务,就是在驻外工作期间不得辞职。
另外关于《驻外外交人员法》参考《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依据,许安标认为,这是有充分依据的。许安标表示,从对公务员队伍的立法来看,一部总的法律就是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调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标准有三个要素:一是纳入行政编制,二是由财政负担工资,三是履行公职。法官、检察官也是公务员队伍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法官、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有其特殊性,有一些特殊的管理制度需要专门立法。驻外外交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也有其特殊性,管理上也有特殊性,因此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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