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王飞、黄小希、余晓洁)责任和荣誉对个体也许有着不同内涵,但对外交官这个群体来说,则意味着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都将外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用法律来保证国家能拥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外交队伍,以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法律进一步规范了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为驻外外交机构履行职责和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提供了依据。
外交人员必须精挑细选
目前,我国的驻外外交人员由国内32个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约5000人。人员由各部门派出,虽然有利于驻外外交人员的多样化和专业化,但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选拔标准不统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此,法律详细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不能成为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从入口处保证了驻外外交人员队伍的质量。就在此次分组审议该法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围绕驻外外交人员的年龄条件展开了激烈讨论。无论何种观点,大家的初衷都是希望通过设定合理的法律门槛,让优秀的人能够进入这个序列为国效力,同时把不合格者拒之门外。
此外,法律还详细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派遣、召回和调回,并专章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培训和交流。法律规定将全面考核驻外外交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驻外外交人员职务、衔级、级别、工资以及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奖励、培训等的依据。这些都为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设定了明确的法律标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肇星说:通过法律的形式,让驻外外交人员更加清晰地感受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和荣誉,对他们既是关心,更是鼓励,这样做也符合有关的现行国际法准则以及大多数国家认可的惯例。
特殊群体要求特殊照顾
驻外外交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其职业生涯中一般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国外度过。他们远离亲人,常年在异国他乡工作,往往要面对许多特殊困难。为了妥善解决驻外外交人员的后顾之忧,法律特别注意对驻外外交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
此外,法律还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作出专章规定,明确了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应当享有的权益。并对驻外外交人员普遍关心的子女教育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有的驻外外交人员长期工作生活在艰苦、战乱地区,财产、生命安全经常受到严重威胁。不久前,中国驻伊拉克大使馆附近发生的汽车炸弹爆炸,让所有人再次认识到,并非所有的驻外外交人员都像我们一样,生活在和平安乐之中。
普通人可以选择远离战火,但是为了国家利益,外交官有时候却不得不身处险境,面对危险甚至是死亡。因此,在此次通过的法律中特别规定,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突出外交工作的统一领导
据悉,我国已同世界上17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163个,各类驻外外交机构共250多个。面对当前国际局势深刻复杂的变化,以及外交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明确规定,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馆长负责制是确保驻外外交机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根本制度,也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将这一制度固定下来很有必要。因此,法律专设馆长一章,并明确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各项工作。
外交部干部司司长田学军在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将驻外外交人员法的特点概括为四句话:明确责权义务,创建衔级制度,突出统一领导,落实以人为本。他表示,将馆长负责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更好地发挥驻外外交机构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的国际影响日益扩大。为使我国在政治上更有影响力、经济上更有竞争力、形象上更有亲和力、道义上更有感召力,外交工作肩负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营造良好国际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光荣使命,此次常委会高票通过这样一部法律,其深层的用意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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