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为改善员工体验,落实公司对驻外员工的关怀;
1.2使驻外员工拥有更多的假期与家人团聚。
2、适用范围:
公司驻外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界定)
3、公司驻外员工连续驻外满1年,次年可享受1天探亲假,连续驻外满2年,次年可享受2天探亲假,以此类推,最多可享受5天;
4、驻外员工探亲假当年内有效,无论任何原因未休完的探亲假公司不予补偿;
5、驻外员工探亲假在驻外期间未使用,因岗位调整结束驻外后不再使用;
6、请假流程
6.1本人提前一个月填写《休假申请表》提交工作地人事部门审核;
6.2工作地部门负责人审批;
6.3工作地分部总经理(子公司总经理、大区总经理、中心总监)审批;
6.4工作地人事部门归档。
7、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8、本规定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
探亲期限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各省又有细则:
新疆按照《新人发字[2001]2号》规定,婚后探亲假三年一趟,比国家规定少一年。其它还包括职工在退休前可享受一次探望自己的子女、兄弟姐妹等其它地方规定。
待遇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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