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谨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本条是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在原《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谨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再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险公司为控制损失、稳定经营、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改善经营状况而形成的保险机制。一般的做法是,一家保险公司将其承保的部分业务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时,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向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支付再保险费。出让业务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即分担保险责任和原保险人的风险。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被集中起来,聚集了更多的保险资金来扩大承保能力。其实,这是将某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分散,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更大的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稳定。这种分散保险责任、分担风险的机制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有的是自愿协商协议,有的是企业合并,有的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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