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将作为共同当事人。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等情形发生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不具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成为当事人资格;另一方面,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需要通过仲裁程序予以解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这一规定解决了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方当事人缺位问题,但作为共同当事人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承担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民事责任的承担人需根据相关法律具体规定确定。
全文3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