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的劳务合同解除后,取得的后续效益怎么计算
时间:2023-08-18 17:23:08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退休后再就业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交个人所得税

一、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

1、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如下:

(1)退休人员返聘满足退休人员再任职条件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满足条件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依法征收的税;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是什么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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