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3-06-27 17:05:21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无效婚姻之诉的规定有如下几种:

(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

(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1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

(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

一、婚姻无效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况下

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婚姻无效的,如果起诉时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则应认为婚姻有效。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或双方重婚;

2、双方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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