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名词解释: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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