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在于:定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闻证据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生证据与派生证据)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例如,亲自看到或者听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所作的供述或辩解,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的原件都是原始证据或者叫做原生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
3、它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而又称派生证据。例如,现场痕迹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或影印件,转述他人感知事实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需要说明的是,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西方国家证据分类中的传闻证据有所不同。严格地说,传闻证据仅指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涉及言词证据,也涉及实物证据。
4、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中,原始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分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英美法系证据法中十分重要而又繁琐的“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法则。英美法系国家以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为中心,凡在法庭审判外提供的证言,非证人当庭口头作证,或陈述的内容非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均为传闻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出处和信息的来源,即证据是否直接生成与案件中有关的行为或活动,是否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原始性联系,是否直接反应案件中的人、事、物的属性或特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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