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劳务合作协议
时间:2023-06-05 14:54:06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个人与个人劳务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就劳务合作一事达成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一般规定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服务费及结算方式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第六条其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二、劳务协议书

甲方:xxx乙方:xxx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

地址: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协议期限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第二条提供劳务内容及方式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xxxxxxx

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xxxxxxxxx

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参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务,禁止恶意破坏甲方的生产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因甲方需要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工作条件在乙方从事服务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规定的劳务环境和必要的劳务保护用品,提供必需的生产工具和场所。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特点,自主安排提供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但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

第四条劳务费用支付依据双方约定及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质量、数量,甲方支付乙方劳务费,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第五条保险待遇

甲乙双方为非劳动双方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社会保险责任。

第六条特别约定

因乙方的特殊身份,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根据责任大小确定承担损失的比例;因乙方行为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损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个人承担。

乙方在提供劳务合同期间患病货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提供劳务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除应结清乙方劳务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七条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务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劳务协议相关内容。任何一方违法解除本合同,都应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解除合同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终止合同条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xxx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三、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受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可见,在劳动合同约定中没有社会保险的条款是不合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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