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方法
时间:2023-06-05 10:45:32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国税所一[2008]72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8-3-2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缴申报期限

本市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外埠居民企业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其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预缴方式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本市总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其外埠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外埠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局传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确定的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核算要求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条规定,本市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由总机构按国税函〔2008〕44号之附件4中规定进行单独核算并计算分配比例。

四、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依据

本市总机构以当期实际利润额为依据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并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

五、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管理

(一)各单位在收到本市跨地区经营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期限,及时传送给外埠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局,若对方提出异议的,本市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应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若对外埠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期限向总机构主管税务局提出重新审核要求,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局。

(二)本市总机构主管税务局应在每年的4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汇总表报送市局。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全文9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
    更新时间:2024-01-22 16:30:07
查看企业所得税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企业所得税 最新知识
针对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方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方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