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分立企业应视为以公允价值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分立资产,计算分立资产财产转让所得,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分业经营企业接受分业经营企业的资产时,按照计税时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二)在被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者其股东的汇价中,被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超过支付的股权面值(或者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局,企业分立各方也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对分立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①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得确认分立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不得计算所得税收。
②被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所对应的税目,由接收资产的被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亏损未超过法定追偿期的,可以按照被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配,接受被分立资产的被分立企业应当继续弥补亏损。
③被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应当按照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结转确定,不得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三)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需要放弃被分立企业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的。新股的成本应根据废弃旧股的成本来确定。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新股成本:直接确定新股总投资成本为零;或者调整分离企业的净资产占分离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降低原持有旧股的成本。然后将调整后的降低投资成本平均分配给新股。
2。公司划分程序。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与公司合并类似的公司分立方案。但在公司的分立方案中,除对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状况、分立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问题作出安排外,还应当妥善处理财产和债务的分立。2。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方案的决议是《公司法》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以特别会议决议的形式作出决定。股东大会决定通过该方案时,特别应当通过公司的债务分担协议,即两个以上公司将来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保证分拆方案的顺利实施,应授权董事会实施分拆方案。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当局提出离职申请和准备其他相关文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实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公司分立后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公司合并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即公司分立须经政府批准的规定基本相同。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与
5相同。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包括分立通知、公告和程序:公司作出分立决议后10日内,应当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书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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