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后,对监护人的资格予以撤销。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法院应另行对监护人进行确定。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行为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人民法院对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二、属于家庭暴力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家庭暴力的情形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三、什么情形取消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疏于履行验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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