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如果认为信访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采取行政诉讼。信访受理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有通知、转送、建议和交办的处理义务。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发、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人不依法答复的,可以依法行政诉讼。
如果信访人认为信访机构在处理信访事项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们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信访权益。这就成了行政诉讼。(1)信访受理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处理。这种处理不是信访内容的直接处理,而是通知、转移、建议和交办的处理,即通知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信访事项向相应机关提出;对于依法应当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事项,告知其不受理,应当按照其他法定程序提出;对于属于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于情况严重、紧急的事项,也要及时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如果需要对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进行反馈,可以直接交给主管部门,限期反馈结果,提交完成报告。政府信访机构在此环节的通知、转送、建议,交办四项信访义务,信访人有权对信访机构不通知、不转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发,交办信访事项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直接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答复行为性质相同。信访人不依法答复的,可以依法行政诉讼。(2)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可以不作为行政诉讼提起。《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信访事项并书面回复,信访人可以依法提起不作为行政诉讼。
信访受理程序中,信访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信访受理程序中,信访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权。
首先,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满意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45日内作出判决。如果信访人不满意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信访人还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信访人不满意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总之,信访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信访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信访受理程序中,信访人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采取多种途径维权。信访人不满意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诉讼判决,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信访条例》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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