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提交新的证据。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则维持原判决;如果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则改判、撤销或变更;如果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则撤销原判决,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逾期不提起上诉,则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需提交新的证据。如果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或裁定。如果原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则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如果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将被驳回,原判决将得到维持。如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如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如果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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