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事实上情况,由于相关的信息不够,不能就申请重审的情况提供建议。但如果要求符合法律限定,是能够按流程申请再审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裁判、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诉讼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三)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够、未经质证或者系虚构的;
(四)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背法律限定的诉讼流程,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裁判、裁定漏掉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限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限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限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议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限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能够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流程以外的其他审判流程中审判人员的违法做法,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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