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费算违法吗
时间:2023-04-26 21:01:27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费,属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首次将高温费发放等问题列入其中。

1、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但是,由于高温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导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事,拒发高温补贴,劳动部门也只能“督促”其执行。

2、新条例属江苏省地方性法规,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3、高温津贴从“指导性意见”变成“强制性规定”,立法予以强制性保护才是第一步,目前尚未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作出详细、清晰的处罚规定,如能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企业违规受罚,则更能够保障实施到位。

4、如果单位不按月发放高温补贴,劳动者可拨打12333进行投诉,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将会对其进行处理。对高温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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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有哪些条件如下:

1、新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全国没有统一的高温津贴标准,各省份基本上是根据各地的自身情况来制定高温津贴标准的。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2个省份发放高温津贴。从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金额来看,其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3、除了火炉城市重庆外,各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几乎一样,均是露天35℃、室内33℃,只有火炉城市重庆的高温津贴条件要求最为严格,最低温度为37℃。

4、发放高温津贴时间最长的是海南省,从4月至10月,有7个月。重庆、广东、福建3地为5个月。北京、江西等5省份发高温津贴的时间为3个月,完全按照夏季时间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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