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经商、务工因病住院或急诊、急救、孕检、生育等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医保所初审并报送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向乡(镇)医保所申报;
2、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3、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4、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费用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二、参保居民因病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治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经商、务工因病住院或急诊、急救、孕检、生育等发生的一次性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医保所负责审核资料。
具体流程如下:
1、参保人提供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向乡(镇)医保所申报;
2、乡(镇)医保所工作人员受理后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出具初审意见,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批;
3、乡(镇)医保所审核后,报送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医疗费用通过社保卡支付给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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