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付并不必然意味着项目是个失败工程或者“烂尾”项目。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已经对施工计划进行周密的安排与筹划。
然而,即使开发商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施工,也可能由于各种突发事件导致延期现象的出现,这虽然表明这些项目的交付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但并不能直接定性为“烂尾”项目。
然而,确实存在部分开发商因资金链面临崩溃而造成项目无法按时交付,甚至演变为彻底的“烂尾”状况。回望大部分项目延期的案例,延期交付并不等同于“烂尾”。如果您不幸购买到了“烂尾楼”,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维权途径:
首先,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构成了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依照合同条款向其追讨违约金。
其次,如果逾期交付的时间较短,您可以选择以每天的比例来计算违约金;
最后,如果逾期达到规定期限或者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没有交付房屋,您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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