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房屋交付逾期一般不构成法律层面上的违规行为,而是一种违约行为。若经催告后,开发商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向购房者交付房产,那么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逾期交付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反之,如果经过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产,并且未提供任何正当理由进行解释,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揭买房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是可以退房的。开放商逾期交房如果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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