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之时,业主应立即向其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明确要求开发商对超出规定日期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尽快完成交房手续;若经过业主的合理催告,开发商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无法交付房屋并且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其原因,此时,业主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该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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