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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新政策准备

2020-10-09 46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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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烂尾楼”项目,是指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或住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进行了部分地上建筑物建设,但于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停工未续建,至本办法发布之日止主体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法律依据
《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 下列“烂尾楼”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用途为工业的“烂尾楼”; (二)经认定属闲置用地且以收回方式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三)非政府组织实施或非不动产权利人实施处置的“烂尾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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