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举证责任有何特别规定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的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属实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p>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主张的当事人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支持其请求的,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后果。这一结果主要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不会支持他的主张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是一个特殊的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很难获得充分的证据。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中,劳动者虽然提出了索赔,但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雇主不能提供证据推翻工人的索赔,雇主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许多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有关规定,根据专门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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