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调整与竞业限制
时间:2023-07-08 15:45:04 1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首先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如果经过协商后,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没有约定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

保密费是否是法定?保密费能否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仅规定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费,即保密费并非法定,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劳动者履行保密协议的费用。本案中,公司在协议中约定支付孙先生保密费,也只能视为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的一项福利,无任何法律意义。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一项义务,竞业限制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所以竞业限制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且必须在协议中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月支付。

故保密费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已支付劳动者的保密费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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