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物业合同并不需要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业委会可以委托代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一、业主委员会的任职条件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二)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四)品行端正无劣迹;
(五)热心公益事业。
二、业主公约可以如何约定
(一)除第一次业主大会以外,以后各次业主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业主大会的职权;
(三)业主大会的议案提交办法和对议案的表决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办法;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选举办法;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待遇和任期;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程序;
(八)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九)《业主公约》的生效条件;
(十)修改《业主公约》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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