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事业单位改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时间:2023-05-07 18:22:13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省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2002]45号),经省政府同意,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执行

重组资产的范围和处置,除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术协会)以外,重组机构的资产均纳入重组范围,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关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期限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三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如有必要,可以延长审计时间。重组范围内的资产必须全部进行评估。评估前,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在重组单位公示,并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保证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中介机构不得在事业单位改制、养老医疗保险、经济补偿、养老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中同时从事同一机构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批准,对离退休人员、长期计划外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精简支出,可以保留在改制单位国有资产中,资产不足提取的,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者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当调整解决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应付工资余额,事业单位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可以根据职工的贡献、工龄、职务、技能等情况,作为个人投资份额分配给职工,总额不超过余额的50%,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事业单位改制不能提取现金,改制后的职工食堂、宿舍等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计后可以剥离;重组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资产,经财务部门批准后,转入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改革鼓励以资产出售方式置换产权。销售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上浮,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

国有资产出售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原则上,购房者应一次性付款,整购和一次性付款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购买的资产总额较大,难以一次性支付价款的,可以在购买后三年内支付,但第一次支付金额不得低于销售价格的50%。欠款部分必须抵押,并与财务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资产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重组后还能借给企业有偿使用吗?3年,并与财务部签订贷款合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入住费;对少数低盈亏单位,可给予适当优惠。资产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归集,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费用和国有资产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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