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戴某到某珠宝公司设在武广的专柜任营业员,2010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戴某被聘为店长。2012年9月,医生建议前来进行孕检的戴某休息一个月,她便通过电话向公司请假。之后两个月,戴某又接受医生建议休假未上班,后于次年1月产下一女。
同年3月,公司突然发来通知函,称戴某自2012年10月起未办理请假手续和工作交接,擅自离岗长期旷工,故根据公司制度将其开除。2014年8月,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请假至开除期间的工资2205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650元,获部分支持。后公司不服,向江汉区法院起诉。
能不能向公司索赔
根据2012年4月1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戴某第一次采用电话请假的方式,得到公司认可,说明公司自身并未严格要求按规定执行。因此在戴某符合病假条件且正处于产假期间,公司以其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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