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辞退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07 16:33:36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双倍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怀孕的劳动者在产假前被辞退的,应当支付128天的产假×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减少工资、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缴纳。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医疗、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怀孕、分娩、哺乳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女职工因生育休产假期间,仍需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8月30日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修订本市有关规定,如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享受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助,在此期间,单位只承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不足低保。将以产假生活补贴的形式发放,而不是额外的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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