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的疑问:
我们公司属于“三赔一”企业,不停产就就地改造成外商独资企业。事实上,原材料加工企业对已办理海关监管手续的不标价设备和自购设备,并未向“三赔一”企业支付任何款项。个人独资企业的账目如何衔接?信用主体是什么;《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全力支持“三赔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通知》第三条支持“三赔一补”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不得中断的规定。“三赔一”企业改制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允许其改制登记后的企业住所与原“三赔一”企业相同。企业转制登记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变更相关审批文件、取消原“三对一补偿”企业等;一年内未办妥上述手续的,企业登记机关经书面申请,可以延长一年。第四条规定,企业改制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和行业特征。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后直接加上“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如“万宝服装加工厂”改制登记时可批准为“万宝服装加工厂有限公司”;改制登记为非公司的,可保留原企业名称不变。根据第五条规定,在“三赔一”过程中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登记优惠政策,视同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放宽出资期限,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放宽首付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免缴首付;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降低转型期企业登记费,按照变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提供的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无价设备,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除需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的旧加工设备外。海关对不标价设备的监管期限为五年。监管期满后,设备仍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撤销监管,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在监管期间,原设备使用单位提前申请撤销监管的,或者监管期满后原企业不再使用的,适用本办法。加工贸易机电产品进口内销、内销或自用,适用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进口物资转为法人企业的加工装配厂进口设备征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外商投资进口物资的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非价格设备设立法人企业的,允许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登记注册手续。此外,2009年6月30日或之前申报进口的非价格设备,仍为在海关监管下,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对非标价设备的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第二条规定,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登记的无价设备和2008年12月31日前登记、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无价设备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照现行政策,除新建法人企业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惠产业外,潜在的工业项目除外,按照规定征收关税。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为法人企业有关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非价格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外商投资法人企业依照中国海关法的规定申请减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海关总署令第179号)。根据第二条规定,出资的不作价设备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并计算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连续不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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