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受让人以转包、租赁等形式转让承包人转让的土地,应当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意向,采取分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备案;采用转让方式转让的,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出让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三条受让人将承包人转让的土地转包、出租的,应当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全部缴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中扣除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权利。出让合同终止日期和建设工程竣工日期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终止日期和竣工日期,原出让合同所列权利、义务和各项用地要求不得变更改变。
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相应转移;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相应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4)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需要变更原出让合同的规划用途的,必须事先向土地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调整。(5)转让原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的,土地出让人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的土地转让权。受让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同时一并签订出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换发土地使用证。(6)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制定最高限价)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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