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时,有关增选业委会成员的方法以及委员出现空缺时的处理方式。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此外,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当业委会成员辞职时,有关增选业委会成员的方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另外,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 委 会 补 委 员 办 法 有 哪 些 ?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补委员办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委员,业委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业委会成员任期届满,业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或者更换。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补选或者更换业委会委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及时召开。
另外,《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运作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负责组建物业管理机构,管理规约应当载明物业管理机构的名称、管理规约、管理方式、管理费用等事项。
综上所述,业委会补委员办法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会议的规范运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也应当积极配合,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委会补委员办法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会议的规范运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也应当积极配合,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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