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必须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申请合同登记。2、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其他证明产权的有效证件,即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或有房价款付清证明的购房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出租具有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应当变更房屋,并提供市国土资源局变更房屋使用功能的批准文件。合作建设的房屋出租,应当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合作建设的批准文件。(2)房地产租赁合同(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资格证明。出租人个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B.出租人委托他人代为保管或办理的,出具房屋所有人授权书;境外所有人出具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C.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书共同房屋租赁2。出租人为本单位的,a.政府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B.法定代表人证明;C.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经办房屋的,出具房屋所有人授权证明;以及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应由海外业主出具。(4)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资格证明。1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含蓝色户籍,留存复印件);临时居民须提供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外国人须持经出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流动人员(20至49岁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办理居住证。2单位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转租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者法定资格证明;(二)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三)已登记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2、租赁合同变更登记1。租赁当事人办理合同变更登记,必须提交合同变更申请。2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修改协议。三。已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3、解除生效租赁合同登记(一)双方自愿解除生效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章的租赁合同解除协议。(2)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供解除合同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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