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三级转移登记税费一览表
时间:2023-06-04 20:41:25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文指南:

序号项目计算基数收取对象比例征收部门

1销售营业税

实际销售金额全额或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见附注1-4)转让方

5%

登记部门代征

2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转让方1%登记部门代征

3印花税实际销售金额买卖双方0.05%×2登记部门代征

4个人(单位)所得税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原登记价的差价转让方个人20%登记部门代征

单位15%税务部门代证

5契税实际销售金额受让方1.5%或3%(见附注5)登记部门代征

6登记费受让方个人50元

单位80元登记部门代取

7《房地产证》贴花受让方5元登记部门代征

附注:

1、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2年内转手交易的,一律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个人购买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按下列规定免征营业税

①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申请等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②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购入再销日以后(含6月1日)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3.个人购人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4.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5.房地产为单位或非个人普通住宅的,登记时应计征上述全部税种,但根据房地产的类型不同,契税计征的税率有所不同,除土地、别墅、高级度假村按3%税率计征以外,其他均按1.5%计征;

6.直系亲属或配偶之间房地产赠与,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他房地产赠与,视同一般房地产买卖计征税费;

7.房地产继承或夫妻双方离婚财产分割的,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契税;

8.个人出售其购买并居住超过5年的安居房,免征人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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