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所需材料: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死亡证明法院死亡或失踪判决。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所需材料:户内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原户主迁出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所需材料: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房产证》或有效凭证。受理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户主死后谁是户主
1、由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持原户主的死亡、火化证明、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
2、原户主户籍注销后,可以由同一户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员推选新的户主。
3、然后由新户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本户内成年人员以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申请变更户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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