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剖腹产死亡赔偿标准
剖腹产死亡赔偿标准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
剖腹产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
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
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
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
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
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九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则用了死亡补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
二、死亡赔偿金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已经作出过,但由于不统一,致使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既不利于对有关赔偿权利人的保护,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这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此应当准确把握死亡赔偿金。
三、死亡赔偿金或抚慰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因此,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上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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