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的问题
时间:2023-04-12 20:44:37 1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方式如下:

1、一般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4、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

二、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类型有: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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